
NICE成人精神分裂症预防和管理指南:2026版推荐意见(下)| 指南共识
2026年9月4日,英国国家卫生与临床优化研究所(NICE)更新了《成人精神病性障碍与精神分裂症
:预防与管理》指南(CG178)。
CG178版指南于2014年2月12日发布,承接并替代此前的相关指南。更新后的指南包含101条临床推荐意见,涵盖全病程照护、精神病性障碍预防、首次发作、后续急性发作与危机转诊,以及康复和后续照护。
以下按照原文顺序完整呈现后续急性发作与危机转诊、康复和后续照护相关推荐意见;条目末尾的年份及修订标记沿用原文,用于区分既有推荐与后续修订。
(接上文,见今日第一条推送)
1.4 后续急性发作与危机情况下的转诊
1.4.1 服务层面的干预
1.4.1.1 对于在社区中处于急性发作期的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发作的严重程度或对自身、他人的风险程度超出了精神病性障碍早期干预服务或其他社区团队能够有效处理的范围,应由危机干预与居家治疗团队作为一线服务,为其提供支持。〔2014〕
1.4.1.2 危机干预与居家治疗团队应成为通往社区和医院所有其他急性期服务的统一入口。〔2014〕
1.4.1.3 在患者住院之前,应考虑由危机干预与居家治疗团队在社区提供急性期治疗;也应考虑将其作为帮助患者及时出院的方式。除危机干预与居家治疗团队外,还可根据患者的偏好和需要,考虑提供危机住宿设施或急性期日间治疗设施的服务。〔2014〕
1.4.1.4 如果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需要住院照护,应考虑这对患者、其照护者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影响,尤其是在住院病区距离其居住地较远的情况下。如果无法避免住院,应确保住院环境适合患者的年龄、性别及易受伤害程度,为其照护者提供支持,并遵循NICE《成人精神卫生服务使用者体验》指南中的推荐。〔2014〕
1.4.2 治疗选择
1.4.2.1 对于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急性加重或复发的患者,应提供:
口服抗精神病药治疗(参见「抗精神病药的使用」一节),同时联合
心理干预,即家庭干预和个体认知行为治疗(CBT),按照「心理干预的实施」一节所述方式实施。〔2014〕
1.4.3 药物干预
1.4.3.1 对于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急性加重或复发的患者,应提供口服抗精神病药治疗,或重新评估现有药物治疗。药物选择应依据开始治疗时推荐采用的相同标准(参见「抗精神病药的使用」一节)。应考虑服务使用者当前及既往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和不良反应。〔2009,2014年修订〕
1.4.4 心理与心理社会干预
1.4.4.1 应向所有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提供CBT(按照推荐1.3.7.1所述方式实施)。可在急性期或之后开始,包括在住院期间开始。〔2009〕
1.4.4.2 应向所有与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服务使用者共同居住或保持密切接触的家庭提供家庭干预(按照推荐1.3.7.2所述方式实施)。可在急性期或之后开始,包括在住院期间开始。〔2009〕
1.4.4.3 应考虑向所有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提供艺术治疗,尤其用于减轻阴性症状。可在急性期或之后开始,包括在住院期间开始。〔2009〕
1.4.4.4 艺术治疗应由在卫生与照护专业委员会(Health and Care Professions Council)注册、且既往具有为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提供服务经验的艺术治疗师实施。此项干预应采用团体形式;但如果患者在接受治疗、获得服务及参与治疗方面存在困难,提示需要采用其他形式,则可调整。艺术治疗应将心理治疗技术与旨在促进创造性表达的活动相结合;这些活动通常不设固定结构,并由服务使用者主导。艺术治疗的目标应包括:
使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能够以不同的方式体验自我,并发展与他人建立关系的新方式。
帮助患者表达自我,并以令其满意的审美形式整理和呈现自身经历。
以适合患者的节奏,帮助其接纳和理解创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感受(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这些感受是如何产生的)。〔2009〕
1.4.4.5 如果在急性期开始心理治疗(包括艺术治疗,以及在住院期间开始的治疗),出院后应继续完成整个疗程,避免不必要的中断。〔2009〕
1.4.4.6 不应常规向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提供作为特定干预的心理咨询和支持性心理治疗。然而,应考虑服务使用者的偏好,尤其是在当地无法提供CBT、家庭干预和艺术治疗等更有效的心理治疗时。〔2009〕
1.4.4.7 不应向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提供依从性治疗这一特定干预。〔2009〕
1.4.4.8 不应常规向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提供社会技能训练这一特定干预。〔2009〕
1.4.5 暴力、攻击行为与自伤
1.4.5.1 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在急性发作期间,有时会对自身或他人构成即刻风险,可能需要快速镇静。对于即刻风险的管理,应遵循NICE《暴力与攻击行为》指南及NICE《自伤》指南。〔2009〕
1.4.5.2 快速镇静后,应让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有机会讨论自己的经历。应向其清楚解释决定采用紧急镇静的原因,并将上述内容记录在病历中。〔2009〕
1.4.6 急性期后的早期阶段
1.4.6.1 每次急性发作后,应鼓励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病历中写下对自身患病经历的叙述。〔2009〕
1.4.6.2 医疗专业人员可考虑运用精神分析和心理动力学原则,帮助自己理解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经历及其人际关系。〔2009〕
1.4.6.3 应告知服务使用者,如果在未来1~2年内停药,复发风险较高。〔2009〕
1.4.6.4 如果停用抗精神病药,应逐渐减量停药,并定期监测有无复发的体征和症状。〔2009〕
1.4.6.5 停用抗精神病药后,应继续监测有无复发的体征和症状,持续至少2年。〔2009〕
1.5 促进康复与可能需要的后续照护
1.5.1 一般原则
1.5.1.1 继续通过精神病性障碍早期干预服务提供治疗和照护,或将患者转诊至以社区为基础的专科综合团队。该团队应:
提供本指南推荐的全套心理、药物、社会及职业干预。
具备实施所提供的全部干预措施的能力。
将工作重点放在促进患者参与服务,而非风险管理上。〔2014〕
1.5.1.2 对可能脱离治疗或服务的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考虑实施强化个案管理。〔2014〕
1.5.1.3 每年评估一次抗精神病药治疗,包括已观察到的获益及任何不良反应。〔2014〕
1.5.2 转回初级医疗
1.5.2.1 对症状经治疗得到有效改善且持续稳定的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应提供转回初级医疗继续管理的选择。如果服务使用者有此意愿,应记录于其病历中,并通过照护方案管理方式(care programme approach)协调照护责任的交接。〔2009〕
1.5.3 初级医疗
★ 初级医疗中的躯体健康监测
1.5.3.1 建立并使用诊所病例登记系统,监测在初级医疗接受照护的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躯体和精神健康。〔2009〕
1.5.3.2 当躯体健康监测责任由专科医疗转交初级医疗时,全科医师及其他初级医疗专业人员应对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躯体健康监测,此后至少每年一次。健康检查应全面开展,重点关注此类患者常见的躯体健康问题。检查应涵盖推荐1.3.6.1中的全部项目,并参阅NICE关于心血管疾病
监测、糖尿病监测、超重和肥胖管理以及呼吸系统疾病监测的相关指南。检查结果应发送一份副本给照护协调员和精神科医师,并存入专科医疗病历。〔2014〕
1.5.3.3 应遵循NICE关于心血管疾病风险评估与降低(包括血脂调节)、2型糖尿病
预防、超重和肥胖管理、高血压
、心血管疾病预防以及身体活动的相关指南,尽早识别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中的以下情况:血压升高、血脂异常
、肥胖或有肥胖风险、糖尿病或有糖尿病风险(表现为血糖水平异常),以及身体活动不足。〔2014〕
1.5.3.4 对合并糖尿病和/或心血管疾病的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应依据相应的NICE指南,在初级医疗中治疗这些躯体疾病,例如参阅NICE关于血脂调节、1型糖尿病
及2型糖尿病的指南。〔2009〕
1.5.3.5 专科医疗专业人员应将以下要求纳入照护方案管理:确保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获得推荐1.5.3.1至1.5.3.4所述的初级医疗躯体健康照护。〔2009〕
★ 复发与再次转诊至专科医疗
1.5.3.6 对已确诊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的患者,如怀疑其复发,例如精神病性症状加重,或酒精或其他物质的使用明显增加,初级医疗专业人员应查阅其照护计划中的危机应对部分,并考虑将其转诊至危机应对计划中指定的主要临床医师或照护协调员。〔2009〕
1.5.3.7 对在初级医疗接受照护的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如出现以下情况,应考虑再次转诊至专科医疗:
治疗反应不佳。
不按医嘱用药。
无法耐受的药物不良反应。
合并物质滥用。
存在危及自身或他人的风险。〔2009〕
1.5.3.8 将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再次转诊至精神卫生服务时,应考虑服务使用者和照护者的诉求,尤其是:
重新评估现有治疗的不良反应。
接受心理治疗或其他干预。〔2009〕
★ 转介服务
1.5.3.9 当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计划迁往另一家NHS信托机构的服务辖区时,应在转介前安排相关服务机构与服务使用者会面,共同商定过渡计划。应将患者当前的照护计划发送给新的专科医疗和初级医疗服务提供方。〔2009〕
1.5.4 心理干预
1.5.4.1 对持续存在阳性和阴性症状的患者,以及处于缓解期的患者,应提供认知行为治疗(CBT),以帮助促进康复。CBT应按照推荐1.3.7.1实施。〔2009〕
1.5.4.2 对与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服务使用者共同生活或保持密切接触的家庭,应提供家庭干预。家庭干预应按照推荐1.3.7.2实施。〔2009〕
1.5.4.3 对具有以下情况的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家庭,家庭干预可能尤其有帮助:
近期复发或存在复发风险。
症状持续存在。〔2009〕
1.5.4.4 考虑提供艺术治疗,以帮助促进康复,尤其适用于存在阴性症状的患者。〔2009〕
1.5.5 药物干预
1.5.5.1 选择药物时,应采用与开始治疗时所推荐的相同标准,参见「抗精神病药的使用」部分。〔2009〕
1.5.5.2 不应常规采用针对性、间歇性给药的维持治疗策略,即仅在出现复发早期征象或症状加重时使用抗精神病药。但对于不愿接受持续维持治疗方案的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或存在其他维持治疗禁忌的患者,例如对不良反应敏感者,可考虑这类策略。〔2009〕
1.5.5.3 对以下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考虑提供抗精神病药储库制剂/长效针剂:
急性发作后更愿意接受此类治疗者。
在其治疗计划中,避免未被察觉的用药不依从(无论有意还是无意)属于临床优先事项者。〔2009〕
1.5.6 抗精神病药储库制剂/长效针剂的使用
1.5.6.1 开始使用抗精神病药储库制剂/长效针剂时,应:
考虑服务使用者对给药方式(定期肌内注射)和服务组织安排(例如上门访视、门诊地点)的偏好及态度。
考虑口服抗精神病药使用推荐中的同样标准,参见「抗精神病药的使用」部分,尤其应考虑药物治疗方案的风险与获益。
按照《英国国家处方集》(BNF)或产品特征概要(SPC)规定的程序开具处方。〔2009,2022年修订〕
1.5.7 对治疗反应不足者的干预
1.5.7.1 对药物治疗或心理治疗反应不足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应:
重新评估诊断。
确认患者已依从抗精神病药治疗,且处方剂量充分、疗程适当。
重新评估患者参与和接受心理治疗的情况,并确保已按照本指南提供心理治疗。对于已接受家庭干预者,建议接受CBT;对于已接受CBT且与家人保持密切接触者,建议接受家庭干预。
考虑无治疗反应的其他原因,例如合并物质滥用(包括酒精)、同时使用其他处方药,或存在躯体疾病。〔2009〕
1.5.7.2 对已先后使用至少2种不同抗精神病药、且剂量充分,但治疗反应仍不足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应提供氯氮平治疗。其中至少1种药物应为氯氮平以外的第二代抗精神病药。〔2009〕
1.5.7.3 对经剂量优化的氯氮平治疗后反应仍不足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加用第二种抗精神病药对氯氮平进行增效治疗之前,医疗专业人员应考虑推荐1.5.7.1中的措施,包括测定血药浓度。此类增效治疗的充分试用可能需要长达8~10周。所选药物不应加重氯氮平常见的不良反应。〔2009〕
1.5.7.4 NICE技术评估指南推荐:当其他治疗无效或病情危及生命时,电休克治疗(ECT)可作为快速、短期治疗严重紧张症症状的一种选择。不推荐将其普遍用于精神分裂症的管理。完整内容参见电休克治疗使用指南(TA59,2009)。
1.5.8 就业、教育与职业活动
关于为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提供就业支持的指导,参见NICE《工作场所健康:长期病假与工作能力》指南。
1.5.8.1 对希望找到工作或重返工作岗位的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应提供支持性就业项目。对于无法工作或未能成功就业者,应考虑其他职业或教育活动,包括就业前培训。〔2014〕
1.5.8.2 在精神病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照护计划中,常规记录其日间活动,包括职业相关结局。〔2009〕

2026-07-06

2026-06-24

2026-06-05

2026-04-14

2026-03-16

信源: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Care Excellence. Psychosis and schizophrenia in adults: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Internet]. Clinical guideline CG178. 2014 Feb 12 [updated 2026 Sep 4; cited 2026 Sep 7]. Available from: https://www.nice.org.uk/guidance/cg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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