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会对精神障碍者的保护
上海1943楼主
2012-11-15 13:31

古代中国

在中国古代,癫病作为病名可以溯至先秦。那个遥远年代对精神病有多种不同的称谓。《吕氏春秋·知接篇》称为“苛疾”,高诱注日:“苛,鬼神下(烧)人病也。”在古代中国认为精神病为超自然之物所致,又有“蛊”、“狂易”、“丧心”等异名。在《黄帝内经》中,“癫”几乎是现代意义上的“痫”症。癫由癫痫之癫而转指癫狂之癫,始于唐代,从此癫病几乎同现代意义上的精神病。中国古代家长制、宗法制都极为发达,精神障碍者的照管保护皆归于家长,加上当时统治者对精神疾病认识不清,因此没有关于精神障碍者民事保护的相关立法。

精神障碍者保护的古罗马法溯源

罗马法有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与其他诸多民法制度一样,监护、保佐制度也产生于罗马私法。早在公元前450年古罗马颁布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最早以立法的方式规定了关于精神病人的制度。? 《十二铜表法》第5表第7条规定:“精神病人无保佐人时,对其身体和财产由最近的族亲保护之;无族亲时,由宗亲保护之。”罗马法认为,一个人是否是精神病人,是一个事实问题,不须经法院宣告。行为能力有无,视神志是否清楚而定。帝政以后,设置保佐的目的已经从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转为保护精神病人本人的利益。 罗马法为精神病人设置保佐,在精神病人无法亲或法亲不能担任保佐时,由长官选任一非法亲为保佐人,家长也可以用遗嘱为家属指定保佐人,但需经长官批准。精神病人保佐有宗亲、官选、遗嘱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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