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有话说】“许峰医生被诉医疗事故罪一案”你怎么看?
张小祥楼主
2014-12-08 09:12

11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许峰被控涉嫌医疗事故罪的案件,与该案相关的诊疗及抢救过程一并公之于众,法院当庭没有宣判。此案在医疗界引起极大关注。

关于此案,你怎么看?

案件背景


2006年

本案死者陈某查出肾衰竭后一直进行透析治疗。
2011年

6月22日陈某入住北大人民医院胃肠外科,被诊断为"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甲状腺结节,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维持性血液透析"。


6月24日许峰为陈某做了甲状旁腺摘除术,手术过程顺利。


6月27日因外科病床紧张陈某被转入肾内科继续治疗,至此陈某病情基本稳定。


6月29日


1:00
陈某感觉颈部手术部位有点疼按下病床前呼叫按钮。


1:20肾内科值班医生拨通外科电话,要求前来会诊。许峰称自己当时在本院参加急诊会诊,指派实习医生张鑫前去处置。


1:40张鑫来到陈某病床前,检查后给其一片止痛片。


2:45陈某颈部疼痛加重,肾内科再次要求外科值班医师会诊。


3:00张鑫再次来到病床前,建议陈某做B超检查。


3:50做完B超的陈某被推回病房后突发窒息,意识丧失。


3:57许峰为陈某行床旁切开手术清除血肿。


4:10麻醉科行床旁气管插管,后又经呼吸机辅助呼吸,随后陈某被送入ICU。


8:14陈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其丈夫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立案要求被驳回。
2012年
6月8日北京西城区医学会出具鉴定报告:医方对颈部血肿的判断和处理不及时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完全责任。


8月28日北京医学会出具鉴定书: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有主要责任。随后徐某将材料递交检察院,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以医疗事故罪立案。
2014年
11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相关诊疗及抢救过程公之于众。法院当庭没有宣判。


12月1日中国医师协会官网发布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署名文章,认为本案中缺乏确凿证据足以证明许医生存在严重不负责的情形,按疑罪从无的角度,不应当对许医生定罪量刑。


法律关键词解析 


医疗事故罪:现行刑法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最高刑罚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重不负责法律解释: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打开医脉通app阅读全文,体验更佳
确认
全部回复(48)
tomas_78
2楼
无语
2014-12-09
yssddd
3楼

B

2014-12-09
maoyan
4楼
判吧,判到没人当医生,天朝就太平了?呵
2014-12-09
gzl2
5楼
C,派经验较少的实习医生处理危急患者,沒有全程监督负责,延误抢救时机,确应承担后果。
2014-12-09
志辉
6楼
A
2014-12-09
志辉
7楼
A
2014-12-09
志辉
8楼
A
2014-12-09
luoyinli
9楼
B
2014-12-09
小脚
10楼

回复9楼:医生无分身术,有过错但怎会有罪,天理何在?这位患者本来就是尿毒症晚期病人,凝血机制本来就有问题,医生好心才给做的手术。

2014-12-09
内科
心血管内科 神经内科 消化科 肝病科 内分泌科 肿瘤科 血液科 精神科 呼吸科 肾内科 风湿免疫科 感染科
外科
普通外科 神经外科 胸心外科 泌尿外科 骨科 整形外科
其他
麻醉科 妇产科 儿科 眼科 耳鼻咽喉科 口腔科 皮肤性病科 急诊/重症 影像科 检验科
打开APP,参与评论互动